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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三要八不准”
日期:2018-03-02    阅读:4105    作者:校务办

20061226日修订)

 

“三要”:

1、班主任每学年要对每位学生进行家访;

2、任课教师每学期要与每一位学生进行民主平等的谈心;

3、学校每学期要安排教师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。

 

“八不准”:

一、不准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;

二、不准旷教、随意停课、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;

三、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;

四、不准歧视、侮辱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;

五、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;

六、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、家长的财物;

七、不准对所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“有偿家教”活动;

八、不准对所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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